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公然侮辱vs誹謗

關於刑法第27章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309(公然侮辱罪):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10(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抑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抑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比較: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言論內容抽象謾罵具體事實
真實性無所謂真實與否可分辨真實與否
情狀公然無限制
行為任何行為言論、文字、圖像
相同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

新聞中的法律 :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


2009年8月3日,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
新聞中的法律 :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
網路出處: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901

  2009年8月3日,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劉先生表示,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老板連路人按個「讚」也要告,真的太過分了。許小姐也說明,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她也不認識老板,只是看到朋友的網誌後,隨意按個「讚」,也沒有發言,就被告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玩臉書?

  臉書,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即使沒有天天見面,甚至朋友身處國外,也能發揮「天涯若比鄰」的功能。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按「讚」不犯法?

  當然,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可是,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

20111223  

【黃哲民新北報導】在臉書(facebook)按「讚」竟挨告!二十歲女子許菀容看完網友朱志強在臉書暗諷老闆胡晶南的文章後,隨手按「讚」,事後竟被胡男提告誹謗。但檢方認定,按「讚」已成許多臉書使用者的習慣與本能,有時作用僅類似於「閱」,且許女未留言呼應,昨將她不起訴。
「誰還敢玩臉書」
檢方查出,胡晶南是專賣潮T的「夠壞堂」前負責人,朱志強因高雄豪雨成災,住家距上班的服飾店太遠,打電話向胡晶南請假被拒,以暱稱「Tomato Ju」在個人臉書塗鴉牆貼文「長年住在市區的人怎麼會瞭解淹水的痛苦,他對淹水的認知應該僅限於游泳池吧」,暗諷老闆不體恤員工,許女等十多名網友分別按讚或留言相挺,結果全部被告加重誹謗。
全案目前仍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中,許菀容因家住新北市,被移轉板橋地檢署偵辦,她供稱不識胡男,和朱男也不熟,不清楚兩人糾紛細節,也忘記當初為何按「讚」,並曾向《蘋果》投訴:「真倒楣,以後誰敢玩臉書?」 
作用類似於「閱」
檢察官認定按「讚」是臉書預設功能,使用者習於用來表達關心、認同或僅類似於「閱」,許女未留言積極附和朱男,難認有破壞胡男名譽犯意。朱男及胡男昨聯繫不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223/33908437

史上最多被告人? 許博允將告7000網友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
在臉書上按「讚」,到底有沒有可能惹上官司?
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與女聲樂家之間,為「性騷」疑案互控的行動將再添一樁,而且,被告人將擴及網路上曾經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按「讚」的網民。
10月22日,許博允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PO文表示,「我是許博允,在此敬告,本人將於24小時之後將直接到警察局,對發起這個『公然侮辱』臉書的人,和所有按『讚』的參與者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及民事賠償。」
截至昨天為止,許博允本人並未真的為此提告,在該臉書上按「讚」的人數已超過7000人,還有人貼文表示,「我有個朋友是律師,今天詢問了她關於按“讚”會不會被告的事情,她說完全不會被告。」
不過,許博允認為,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就是違法,「臉書是『公然』,『猥褻性騷』當然是侮辱。」昨天人還在國外的許博允說,等他回國,一定會提告。

【老師︰我只是按讚說中肯,有這麼嚴重嗎?】

http://www.facebook.com/notes/hung-en-mark-liu/%E8%80%81%E5%B8%AB%E6%88%91%E5%8F%AA%E6%98%AF%E6%8C%89%E8%AE%9A%E8%AA%AA%E4%B8%AD%E8%82%AF%E6%9C%89%E9%80%99%E9%BA%BC%E5%9A%B4%E9%87%8D%E5%97%8E/10150703378149429

妨害名譽罪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LCNOS=%20309%20%20%20&LCC=2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按讚算不算一種言論自由?如果有一天你也因此被解雇了?

http://techorange.com/2012/05/08/facebook-like-fired/

還記得 2011 年美國境內一間公司的員工索薩在 Facebook 上嘲笑主管工作能力而遭到解雇處份的案例嗎?現在又有個在 Facebook 上的活動所引發的職場爭議,不過這次被處份的行為是按讚,同樣在美國,維吉尼亞州一位地方官員解雇了旗下的 6 名員工,理由是因為他們按讚了政治對手的粉絲專頁,有妨礙辦公室組織和諧的可能,合理嗎?
接案的法官 Raymond Jackson 面對這起訴訟的解釋是這樣,因為按讚只是個點擊動作,還不夠充分視為等同於你用透過言語的方式表達你的個人意見,也就是說,按讚並不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不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
這項解釋引起了一些法律分析師的不認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尤金.弗洛克在接受時報訪問時就說,雖然按讚只是一個點擊動作,但這個動作確實傳遞了你喜愛任何事物意見的訊息,這的確是個對他人有訊息表達意義的動作。
這個訴訟案將會繼續上訴,你覺得按讚應不應該受言論自由的保護呢?如果有一天你真的會因為按讚而被解雇,你真的還敢在 Facebook 上對任何意見透過按讚表達你的立場態度嗎?

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的定義
言論自由指的是不受檢查及限制的表意自由。言論自由的同義詞是「表述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特別用於不僅是言語說話,也包括利用各式媒介來找尋、接受、傳遞訊息或想法的行動自由。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受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也就是說,不論是那個國家的人民,都有發表你意見的自由,可以透過各式媒介(個人、電話、電視、廣播、報紙、雜誌、書籍、網路等)、跨越國界,去自由地尋找、接受與傳遞訊息,而且這種活動不會受到他人干擾。
* 網路不當言論的類型
國內學者整理出網路不當資訊的類型:(引自:許育典,2004)
  • 妨礙名譽(在網路上供人侮辱他人、假冒他人名義徵求一夜情、性伴侶等)
  • 侵犯他人隱私(如販賣他人個人資料)
  • 侵犯著作權(如販賣或散佈盜版程式、電影、圖片或mp3等)
  • 網路色情(如張貼色情圖片、提供空間供不特定使用者張貼、散佈或討論性交易訊息等)
  • 煽惑他人犯罪(如軍火教父案、無政府文件集案等)
  • 販賣違禁品(以網路為媒介、販買管制毒品或醫生處方藥)
  • 散佈足以使人反感、噁心或驚懼的資訊(如屍體、合成靈異照片、血腥圖片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平常所謂的不當,似乎只是「不適當」,還不至於不法,但是以上1至6類,都構成犯罪行為,也就是「不當也不法」,只有第7類沒有,但是這種低價值資訊對於未成年人,甚至對於成年人都足以造成不良影響。

* 網路言論之相關問題
問題1:在網路上辱罵別人,算不算公然侮辱?如果是在網路聊天室內辱罵他人,聊天室的人都沒有實體見面,也算是「公然」侮辱嗎?如果對學校老師或某家餐廳有所不滿,可以在部落格或BBS上任意發表言論、發洩我的情緒嗎?
答案;所謂侮辱,是指行為人(罵人的人),使用粗俗不堪、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於社會上之評價的言詞,來辱罵告訴人(被罵的人)。我們幾乎可以說,絕大部分我們生活中常用來罵人的言詞,例如「瘋狗」、「不要臉」、「神經病」等,不論用哪一種語言,都可能屬於侮辱的範疇。
所謂「公然」,指不特定的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網路雖然很自由,但也不能免於法律的規範,現實生活中是犯罪的行為,不會因為到了網路上,就變成不是犯罪行為。網路可以說是一個人人得以進出的場域,法律用語叫做「公然」,也就是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一個環境,像是BBS、聊天室,都是許多網友可以瀏覽或加入討論的地方,所以也符合「公然」的條件,因此在網路上罵人是會構成公然侮辱罪的,而且網路常常是以文字書寫的方式進行溝通,這些文字記錄都是證據。雖然不是面對面,但po文辱罵三字經或貶抑人格的字眼,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問題2:我在網路遊戲裡批評另一玩家,或在我的部落格中罵人,這樣可以嗎? 
答案:如果能證明另一玩家確實不遵守遊戲規則,有惡劣的行為影響他人權益,可以根據刑法第311條第3款的規定免責,就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如果另一玩家真的不愛守規則,那評論他「不愛守規則」沒什麼不對。不過避免舉證困難,還是請版主處理為妙。
倘若該部落格大家都可以上去瀏覽,沒有任何限制,或雖有加密鎖碼,但很輕易的就可以拿到密碼,或格主已經給很多人密碼,就算是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10幾個人以上就可以算是特定多數人了)可以共見共聞,罵人「淫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可以構成公然侮辱罪的。
問題3:我可以罵別人的暱稱嗎? 
答案:相關案例,已有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但是,有些法律專家認為,在網路上以使用者的匿稱為辱罵對象,是否構成公然侮辱,這要看該匿稱所對應的網路使用者,是否讓其他人認為具有統整的個人形象而定。
暱稱如果可以指向特定網友,常上那個網站或部落格或bbs站的人都可以知道那個暱稱是指誰,即使從來沒有見過那位網友,也不知道她的真實姓名,但這是網路的特性,既然可特定該暱稱所屬的網友,網路也是一個生活、溝通平台,就好像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某個人的綽號,即使沒有指名道姓的罵,而是罵那個綽號,同樣可以構成公然侮辱罪,所以在網路上辱罵他人,即使被辱罵的對象僅有暱稱,司法實務上是認為可以構成公然侮辱罪的。
問題4:日常生活中,我們也遇過一些很可惡的商家,例如東西難吃、店員態度很壞、商品偷斤減兩、收費過高等,我們可以在網路上稱他們為「黑店」、「黑心」嗎? 
答案:誹謗罪屬於「刑法第二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屬於告訴乃論。所謂誹謗,是指行為人有對大眾散佈的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而且傳述的內容不是事實,就會構成誹謗罪。然而,如果誹謗的事是真的,就不予處罰。另外,如果以文字、圖畫散佈前面所說的不實內容,刑責可能更重。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有個「真正惡意原則」:被控告誹謗的人,並不需要真的去證明自己所說的事情是真的,只要能夠證明其所提相關證據資料,有相信的理由確信而傳述了,就不構成誹謗罪。換句話說,只要誹謗他人的人,能證明自己不是出於「惡意」,就可能不會構成誹謗罪,這也是對言論自由的一種保障。
問題5: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有什麼差別嗎? 
答案: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都是處罰以言詞貶低他人的社會地位,二者的差異在於有沒有指述具體的事實,公然的單純辱罵,例如三字經,就是公然侮辱,而將虛構具體事實說出來(此時不要求公然),例如以謠言中傷同事與某人有婚外情,跑到汽車旅館偷情云云,就是誹謗罪。
問題6:現在學生很流行將自己的照片放在網路相簿中,以便紀錄、留存、分享給朋友觀賞,其中不乏「清涼」、「裸露」的照片,這樣算是照片提供者的言論自由嗎?如果照片是放在有鎖碼的相簿中,是不是就沒有問題了呢?我們在放自己或他人照片時,有沒有什麼規則可以依循呢? 
答案:現在大學生很流行將自己的照片放在網路相簿中,以便紀錄、留存、分享給朋友觀賞,其中不乏「清涼」、「裸露」的照片,這樣算是照片提供者的言論自由嗎?
言論自由也就是表現自由,不一定要透過講話,透過文字、圖畫、肢體表演,都是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方式,法律除了不處罰外,還會以著作權法等法律賦予權利,加以保障,當然有違公序良俗的言論,諸如色情及性交易,一般是不加以保護,不過還是要看國情,在歐美等性開放的國家,有時候對於成人影片還是會以著作權加以保護,我國就不行。
如果照片是放在有鎖碼的相簿中,是不是就沒有問題了呢?散布他人私密的性交或猥褻照片,那是觸犯了刑法第235條第1項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因為他妨害了社會善良風俗,不過這是在不特定人都可以觀覽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如果黃男有做好隔絕措施,讓不想看的人看不到,能確保散佈的對象是成年男女,例如有鎖碼,只讓有意願的成年男女取得密碼而能入內觀覽,因為社會性觀念漸趨開放,在未侵害一般國民的性道德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的情況下,依大法官會議釋字617號解釋及目前司法實務界的看法,可以免於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這時候他的表現自由雖然不為衛道人士所喜,我們還是保障他,但他要舉證已做好防護措施,不讓無意願的成年人及所有青少年能閱覽到猥褻照片。
我們在放自己或他人照片時,有沒有什麼規則可以依循呢?不是所有攝影照片都有著作權,必須有創作性,也就是要有取景、角度及光影變化,但要求創作高度是很低的,只要不是死板亂拍或抄襲,有個人的創作美感在其中,就可以保護這個攝影著作,賦予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所以這些個人照片要看怎麼拍,原則上要以有著作權的角度來思考,才不會讓自己亂貼而陷於被處罰的困境。即使著作權與否有爭議,對於演藝人員等知名人士,他們的相片是有價值的,所以很多商家會賣演藝人員的照片,粉絲還真的會去買,銷路也不錯,那就是有肖像權的問題,這時候黃男也會面臨損害賠償的請求。簡言之,如果那相片可以承認有著作財產權存在,就以著作權法保護,如果沒有,就以民法保護肖像這種人格權。
一般在網路上擺上清涼照片供人觀賞,那是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但如果過度裸露而成為猥褻照片,亦即假使照片客觀上會引起一般人的性慾及羞恥感,那就是猥褻照片就不可以任意供人觀覽,但如果有採取安全隔絕措施,如前所述,例如鎖碼,還是可以擺放而不被處罰。所以擺放相片應注意是否猥褻相片,如果是就要設隔絕措施。

躺著按「讚」也中槍?


【案例1】
某知名潮店老闆因另辦雜誌經營不善而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老闆告以妨害名譽;就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許小姐,也都一併被告,日前按讚的網友許小姐獲不起訴處分。

在別人的臉書(FaceBook)發文,給它按一個讚,或是分享推文,會有什麼法律問題?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於其所讚所推之言論,而構成刑法的恐嚇、誹謗、或公然侮辱行為?

社群網站提供各種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簡單按一個「讚」,代表不需言語,挺你就對了,變成現代人最方便的社交工具。
拿【案例1】為例,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別人的老板提告了,所幸按讚的網友獲不起訴處分。據了解,該案承辦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

簡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不至於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如此將使原來的不當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也許就可能吃上官司!

http://honestylaw.pixnet.net/blog/post/59382450-%E8%BA%BA%E8%91%97%E6%8C%89%E3%80%8C%E8%AE%9A%E3%80%8D%E4%B9%9F%E4%B8%AD%E6%A7%8D%3F

http://tw.news.yahoo.com/fb%E7%99%BC%E6%96%87%E8%AB%B7%E8%80%81%E9%97%86-%E7%B6%B2%E5%8F%8B%E6%8C%89-%E8%AE%9A-%E4%B9%9F%E6%8C%A8%E5%91%8A-043445552.html


20歲的許小姐,看到網友PO文,暗諷知名潮店前老闆胡晶南積欠薪水,順手就在臉書上按個讚。沒想到卻被胡晶南提告誹謗。但現在檢方認定,按讚是許多網友的使用習慣,作用就等同於已經看過的意思,認為許小姐僅是按讚,沒有留言呼應,裁定不起訴。
劉先生覺得好無奈,一切的起因就是這篇PO文,一名潮店員工愛蜜莉不滿老闆欠薪水在臉書大罵把我當白痴在耍嗎?看愛蜜莉這麼生氣,劉姓同事也在下面留言回覆,暗諷老闆是夜壺。只是留言讚聲,沒想到卻吃上官司,而且不僅劉先生一人,就連在下面按讚的網友許小姐也一併挨告。
許小姐嚇壞了,沒想到自己小小一個動作竟然被告,但檢察官認為,許多網友已經習慣看到訊息就在下面按個讚,代表是已經看過的意思,現在判決不起訴,許小姐也總算能鬆一口氣。http://tw.news.yahoo.com/fb%E7%99%BC%E6%96%87%E8%AB%B7%E8%80%81%E9%97%86-%E7%B6%B2%E5%8F%8B%E6%8C%89-%E8%AE%9A-%E4%B9%9F%E6%8C%A8%E5%91%8A-043445552.html

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毀謗= =

只要在網路上謾罵內容中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謗罪』或稱為『網路毀謗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TEST

TEST

2012年12月3日 星期一

Facebook「讚」不「讚」That is a question

高中生阿明是個臉書FaceBook的重度使用者,平日閒來無事就喜歡掛在臉書上 關心朋友們的動態並對其中有興趣的動態做出回應。而阿明有個好朋友青樹, 是個衝動且富有正義感的人,有天青樹懷疑班上同學月花似乎在超商買的時候 偷偷偷了東西,於是就將這件事情貼上臉書的動態,指名道姓的直指月花偷東 西。愛用臉書的阿明看到這則朋友發的動態,二話不說就按了讚,而這則動態 在不久之後就被月花看到了,月花認為自己並沒有偷東西,對於青樹的言論以 及按讚的阿明非常的不滿,誓言要他們付出代價,於是一狀告上了法院..。 2.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請盡量提出你的假設, 依照你的假設進行之後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