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公然侮辱vs誹謗

關於刑法第27章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309(公然侮辱罪):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10(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抑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抑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比較: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言論內容抽象謾罵具體事實
真實性無所謂真實與否可分辨真實與否
情狀公然無限制
行為任何行為言論、文字、圖像
相同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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