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公然侮辱罪):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10(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抑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抑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比較:
| 公然侮辱罪 | 誹謗罪 | |
| 言論內容 | 抽象謾罵 | 具體事實 |
| 真實性 | 無所謂真實與否 | 可分辨真實與否 |
| 情狀 | 公然 | 無限制 |
| 行為 | 任何行為 | 言論、文字、圖像 |
| 相同點 | 告訴乃論 | 告訴乃論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